隨著《民法典》正式施行,離婚冷靜期制度也開始實行。大家逐漸熟悉登記離婚中的離婚冷靜期,而很多人不知道,在訴訟離婚中早已有了“事實離婚冷靜期”。
在中國司法界,有一條不成文的司法慣例: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一般判不離,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一般判離。(有一般就有例外,寧順花離婚案可能就是一個例外。)而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,在判決不準離婚或撤訴或調解和好后滿6個月,當事人才能再次起訴離婚。這6個月,就成了強制的“事實離婚冷靜期”。
說好的婚姻自由呢?
現實是,結婚是自由的,而離婚在中國,從來不如結婚那般自由。
按照《民法典》婚姻家庭編的規定,感情破裂了才可以判決離婚——什么叫感情破裂?法官又不是心理學家,怎么判斷感情是否破裂?
《民法典》規定了至少四種可以認定感情破裂的情形:
1、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;
2、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、遺棄家庭成員的;
3、有賭博、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;
4、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。
但是,想達到這四個條件基本上很難、很難。
就拿第1個條件“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”來說,需要怎樣的證據才可以認定?開房記錄算不算?
不一定,他們可能開房談工作、談人生,而且酒店房間里不能裝監控,拍不到“少兒不宜”的畫面。就算你按照捉奸捉雙的傳統,抓拍到了精彩畫面,這算同居還算偶發性行為?
再說一下,“分居二年就可以自動離婚”這個流傳甚廣的傳言。然而,這只是謠言。
“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”,法院才可以判離——怎么證明分居?中國沒有分居公證制度,有誰可以證明夫妻分居且因感情不和分居了?就算有熱心的鄰居或正直的居委會大媽挺身而出,愿意到法庭上作證,他們又怎么證明兩口子分居是因感情不和?
婚姻案件與其他民事案件不同,其中往往涉及個人隱私和家庭隱私,具有很強的私密性,而這種特殊性決定了在婚姻案件中舉證非常困難。
打官司,就是打證據。沒有證據,打離婚官司,自是萬般艱難,難于上青天!
現實干擾除了制度設計層面的原因,第一次起訴判決不離的司法慣例形成,還可能存在一些現實的因素。
參考資料:
http://www.ynzhentan.net/news/41.html